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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冷冻胚胎,丈夫死亡后可以继续移植?不可以怎么办?

夫妻双方最初在接受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过程中,丈夫不幸死亡,妻子一方还能不能请求继续进行胚胎移植?司法实践中,基本是支持的,网上也有众多报道。但是,若夫妻双方通过胚胎移植术成功生育宝宝后,当初试管手术时保存剩余的多枚胚胎,后丈夫死亡,此时妻子一方是否还能继续请求进行胚胎移植?家族律师通过真实案例带你...

夫妻双方最初在接受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过程中,丈夫不幸死亡,妻子一方还能不能请求继续进行胚胎移植?司法实践中,基本是支持的,网上也有众多报道。但是,若夫妻双方通过胚胎移植术成功生育宝宝后,当初试管手术......

夫妻双方最初在接受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过程中,丈夫不幸死亡,妻子一方还能不能请求继续进行胚胎移植?

司法实践中,基本是支持的,网上也有众多报道。


但是,若夫妻双方通过胚胎移植术成功生育宝宝后,当初试管手术时保存剩余的多枚胚胎,后丈夫死亡,此时妻子一方是否还能继续请求进行胚胎移植?

家族律师通过真实案例带你了解:

案例一

原告郭某与公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因婚后不孕到被告处就诊。

2014年4月8日,郭某、公某与被告签订一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同意由被告为其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


2014年5月22日,被告为郭某实施取卵术,共取卵24枚,分六管冷冻保存。

2014年5月27日,郭某、公某与被告签订一份《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对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事项进行了约定,

该知情同意书第4条约定:每次冷冻胚胎复苏移植前夫妇均需同时签字,或者夫妇签字的同时再审核复印全套原始有效证件。

第8条约定:冷冻胚胎为夫妇共有,若夫妇关系变更(如离婚、一方死亡等情况);我们有义务及时来医院办理胚胎销毁手续。

2014年8月5日,郭某、公某在该《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末尾的第1次冷冻胚胎复苏一栏签字确认。

2014年7月21日,被告将体外受精胚胎植入郭某子宫,郭某于2015年5月9日成功生育一女公某雨。


2016年9月6日,公某与被告签订一份《冷冻保存期满后胚胎/合子/卵子处理知情同意书》,公某确认继续冷冻其在被告处冷冻保存的胚胎9个月(自2016年5月22日至2017年2月21日)。

2017年3月29日,郭某、公某与被告签订一份《第2次冷冻胚胎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其中第4条、第8条的内容与上述《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第4条、第8条的内容相同。

2017年3月31日,郭某与被告签订一份《冷冻保存期满后胚胎/合子/卵子处理知情同意书》,郭某确认继续冷冻其在被告处冷冻保存的胚胎3个月(自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5月21日)。

2017年3月20日,被告再次为郭某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但未成功。

2017年5月31日,公某服毒自杀后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认可其现保存有四管郭某和公某的冷冻胚胎。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其丈夫公某因不孕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同意为其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严格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公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该合同?

本院认为,从合同本身内容来看,郭某、公某与被告于2014年5月27日、2017年3月29日所签订的两份《冷冻胚胎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中均载明每次冷冻胚胎复苏移植前需要夫妇同时签字确认。

现公某已经死亡,无法作出该项意思表示,且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公某在2017年3月20日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失败后曾表示过想再次进行冷冻胚胎复苏移植的意愿,

故合同所约定的进行冷冻胚胎复苏移植的条件无法实现。

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缺乏合同上的依据。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原告覃某与马某于2013年5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因不孕症到区卫计生委生殖中心就诊。

2014年10月8日,覃某、马某签署《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序列号26229),其二人因患不育症授权区卫计生委生殖中心诊治,自愿选择体外授精-胚胎移植。

2014年11月7日,覃某、马某签署《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约定移植后尚剩余8个胚胎适合冷冻,要求生殖中心采用低温保存技术保存剩余胚胎,冻存日期自2014年11月9日起。

其余约定:4、冷冻胚胎在生殖中心保存时间为12个月,至2015年11月9日止。

另需继续保存,须再次提出申请,并及时缴纳后续费用,继续保存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自胚胎冻存之日起)。

……8、申请人不支付或到期(逾期3个月)未交纳后续冷冻费用,或有下述事件之一发生时,又无特殊约定的,中心可终止胚胎冷冻保存:

(1)申请人夫妇书面申请终止胚胎冻存;

(2)因不可抗拒的力量所致;

(3)从胚胎冻存即日起满五年;

(4)因法律要求;

(5)申请人一方或双方死亡,没有留下有关冻存胚胎的遗嘱;

(6)申请人夫妻离异,对冷冻胚胎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又无法律判决。

2015年1月5日,覃某与马某签署《解冻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于2015年1月5日解冻胚胎2个并进行胚胎移植术,剩余冻存胚胎6个,对剩余冻存胚胎选择继续冻存。

2015年8月22日,覃某与马某再次签署《解冻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于2015年8月22日解冻胚胎2个并进行胚胎移植术,剩余冻存胚胎4个,对剩余冻存胚胎选择继续冻存。

2015年8月22日进行的胚胎移植成功,覃某于2016年5月5日产下一名女婴。


马某于2015年8月27日在南宁因公牺牲,未留下遗嘱。

覃某在其丈夫去世后多次要求区卫计生委生殖中心继续履行双方之间就“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所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进行胚胎移植术,

但区卫计生委生殖中心称考虑到覃某丧偶,若为覃某继续完成胚胎移植手术,恐有违反有关伦理道德、法律规则的风险,

故区卫计生委生殖中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覃某、马某因患不育症到区卫计生委生殖中心进行诊治,区卫计生委生殖中心依授权为其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均应依约履行。

覃某要求区卫计生委生殖中心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其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

按照覃某、马某及区卫计生委生殖中心三方达成的医疗服务合同约定,区卫计生委生殖中心已经为覃某进行两次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且2015年8月22日进行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成功,覃某产下一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规定,区卫计生委生殖中心已经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覃某要求区卫计生委生殖中心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覃某还主张其已交纳胚胎续冻费,应当进行胚胎移植。

对此本院认为,胚胎续冻与覃某主张的胚胎移植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对胚胎续冻问题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夫妻双方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时培育了多枚胚胎,若成功生育出孩子,之后丈夫不幸身亡,妻子一方想要利用冷冻的胚胎继续生育孩子,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主要理由是依照合同内容判定,若合同约定目的已达到,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因此,家族律师提醒:

(一)胚胎移植和胚胎冷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性质,

前者是医疗服务合同,成功生育出孩子视为合同约定的目的已达到,即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想要再次进行胚胎移植,需另行签订合同;

后者是保管合同性质,因胚胎的特殊性,只是放于医疗机构冷冻保管,胚胎的所有权仍属于夫妻双方。

(二)签订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相关书面文件时,需仔细注意胚胎移植次数、冷冻胚胎复苏、剩余胚胎处置关键条款,尤其是夫妻离异、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情况下胚胎的处置。

并且每个医疗机构的胚胎移植、冷冻合同书内容都有所不同。

(三)夫妻双方应当事先对冷冻的胚胎作出有关书面的协议约定,以防夫妻离异或身后变故时因胚胎问题而产生争议。

那么,面对既存的胚胎,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继续进行胚胎移植,真的就没有办法了吗?

请看下篇家族律师就胚胎的处置和监管问题分析司法实践中法院又会如何处理,“冷冻胚胎,丈夫死亡后无法继续移植,怎么办?”问题便就有答案了。

本文撰稿:

陈科军: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聃:融关家族财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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